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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楷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传销被罚没300多万元且移送公安

来源: 中新融媒 发布时间:2020-10-16

 

不久前,中新观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楷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行政裁定书》)。

 

涉嫌传销被罚没与缴纳加处罚款共计440多万元

 

据该《行政裁定书》显示,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观市监行处字[2019]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通知被执行人贵州楷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楷泽信息公司),该公司在收到非诉执行审查通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听证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执行人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执行:1、缴纳没收违法所得1,667,000.00元;2.缴纳罚款1,400,000.00元;3、缴纳加处罚款1,400,000.00元。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了(观市监听告(2019)03-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载明:“……经查,……你(单位)涉嫌组织策划传销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组织传销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例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以下处罚: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其违法所得1,667,000.00元;三、罚款人民币1,400,000.00元;……。”。2019年7月10日被执行人申请听证,2019年7月24日申请人举行了听证会。

 

2019年7月31日申请人作出并送达(观市监行处(2019)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发展人员,要求发展人员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构成组织策划宣传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恶化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如下:一、没收其违法所得1,667,000.00元;二、罚款人民币1,400,0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3,067,000.00。……”。后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筑市监行复决字【2019】0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观市监行处(2019)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2月28日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了(观市监催(2020)第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再查明,被执行人楷泽信息科公司于2019年3月8日针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白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贵州楷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被执行人贵州楷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区市监局申请强制执行遭法院驳回

 

据该《行政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在调查处罚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楷泽信息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为由,移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受案回执》,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立案告知书》,对贵州楷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一案立案调查,案件编号为:A5201960200002019040003。当前案件正在刑事侦查中。

 

 

关于本案公安机关正处于刑事侦查阶段,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楷泽信息科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否准予执行的问题。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法具有对其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传销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处罚的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之规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已将被执行人楷泽信息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为由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立案告知书》。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楷泽信息公司违法所得为1,667,000.00元,现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楷泽信息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行为正处于刑事侦查期间,为了避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认定不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现不易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区市场监管局可待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处理完毕后视案件情况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观市监行处【2019】65号)《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天眼查APP显示,贵州楷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李长发担任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股3%。该公司最大股东是鲁幸,持股81%。

 

以“诚盾保障”为名拉人头、发展下线

 

 

2019年8月12日,据《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观市监行处(2019)65号)显示,2019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贵州称楷泽公司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办公场所墙上悬挂的牌匾的颁发单位名称与公章不相符,且该公司无法提供牌匾证明材料,涉嫌虚假宣传。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经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的牌匾、电脑、手机等财物进行了扣押,并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调查。

 

2019年1月28日,对当事人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发展会员过程中,涉嫌组织策划传销。

 

2019年1月29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我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和相关人员使用的手机进行查封和扣押,2019年1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和虚假宣传并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5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注册,经诚盾中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另案处理。)授权为中联公司西南地区代理运营中心,使用诚盾用户交易保障平台(以下简称诚盾APP),开展诚盾保障会员业务的推广工作。诚盾APP的著作权人是北京诚盾诚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盾公司,另案处理)。

 

当事人在发展会员时。当事人发展的会员称为诚盾志愿者导师,交纳500元成为一年期的诚盾志愿者导师,交纳5000元成为终身诚盾志愿者导师。

 

诚盾志愿者导师利益:一是购物权益受损时,可启动保函进行维权。二是可通过分享获得收益(是直接分享收益和间接分享收益),即将“诚盾保障”直接推荐给他人,可获得所交纳培训费15%的奖励,将“诚盾保障”间接分享他人,可获得所交纳培训费10%的奖励。即A分享给B,B分享给C,A可从B获得15%的奖励,从C可获得10%的奖励。每人可以分享给无数人。三是自己直接分享,在购物时可获得购物金额5%—20%不等的折扣,同时分享APP(诚盾用户交易保障平台)软件自动生成的奖励。四是获得公司赠送15,000元期权以及价值7,660元的礼品。

 

至2019年1月28日,当事人已发展会员364名,共收取会员费1,667,000元。其中,当事人股东鲁幸发展的下线有蔡某波、王某林、蔡某轩、张某允、官某凤、罗某琼、帅某菊、刘某、徐某莲、杨某明、李某彪11人。蔡某波发展下线杨某、白某元等9人,缴纳会费27,000元,获得直接奖励4,050元,间接分享30余人,获得间接分享奖励约10,000元。白世元发展下线11人,缴纳培训费46,000元,获得直接分享奖励6,900元,间接分享20余人。而且,当事人还在公司会议中对每个人拉人头规定了任务数。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的规定,当事人属于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667,000.00元。

 

 

据天眼查APP显示,北京诚盾诚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1日,实缴资本为992万元,雷福生担任法人、经理,执行董事,持股51%,聂术生持股24%,王玉梅持股20%。值得注意的是,其2017年10月10日成立的子公司诚盾中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注销。

 

 

此外,中新观察注意到,北京诚盾诚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创始人是孟祥鹰,据天眼查APP显示,2019年10月8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为传销提供便利”罚没该企业共计816750元。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今年9月30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显示,北京诚盾诚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诚盾诚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因你公司未在工商注册地址经营,现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书、非诉审查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需要求听证,请在公告届满三日内提交书面申请书,不提交视为放弃听证,我们将依法进行书面审查。

 

对此,中新观察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樊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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