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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云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7-09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103刑初302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云芹,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马贵友,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8)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云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兰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云芹及其辩护人马贵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肖云芹经王立生介绍加入中国人际网。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阶”的传销模式,会员必须由推荐人介绍加入,加入传销人员缴纳3900元现金及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成为会员,并取得GK卡号。会员加入后通过发展下线获得相应的奖励,并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逐级晋阶成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级别越高获得的奖励越多,奖励分为直推奖、差额奖等奖项,直推一名会员可以获得368元的奖励。
    被告人肖云芹加入后,积极发展盛某(另案处理)等下线;盛某加入后又发展李某(另案处理)等下线。2O16年5月,被告人肖云芹成为第四级别代理员,负责管理宽城区凯悦世纪广场C座703室课堂,在课堂上被告人肖云芹负责授课、收取下线入门费等工作,且在其课堂上每发展一名下线其获利人民币300元。根据从肖云芹处扣押的工资表、体系明细表显示,截止2016年4月30日,肖云芹的工资表中显示肖云芹发展下线197名,体系明细表中显示5-7月肖云芹累计发展下线432名,共计发展下线600余名。经审计,被告人肖云芹通过银行卡收取传销款1153746元,付出传销款748400元。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肖云芹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电话查询记录、工资表、传销结构图、银行流水、宣传资料、现金记账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证人盛某、佟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肖云芹的供述,审计报告,讯问光盘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肖云芹以“中国人际网”为传销载体,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云芹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肖云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其发展下线人数有异议,认为其2016年7月份已退出传销组织,未发展600余人下线。
    被告人肖云芹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肖云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肖云芹在2016年7月份已退出该传销组织,指控肖云芹发展下线600余人的事实不清。肖云芹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肖云芹经王立生介绍加入中国人际网。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阶”的传销模式,会员必须由推荐人介绍加入,缴纳3900元现金及身份证复印件即可以成为会员,并取得GK卡号。会员加入后通过发展下线获得相应的奖励,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逐级晋阶成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级别越高获得的奖励越多,奖励分为直推奖、差额奖等奖项,直推一名会员可以获得368元的奖励。
    被告人肖云芹加入后,积极发展盛某(另案处理)等下线;盛某加入后又发展李某(另案处理)等下线。2O16年5月,被告人肖云芹成为第四级别代理员,负责管理宽城区凯悦世纪广场C座703室课堂并授课、收取下线入门费等工作,在其课堂上每发展一名下线其获利人民币300元。根据从肖云芹处扣押的工资表、体系明细表显示,截止2016年4月30日,肖云芹的工资表中显示肖云芹发展下线197名,体系明细表中显示,2016年5-7月肖云芹累计发展下线432名。根据扣押的传销网络图显示,肖云芹共发展下线581人。经审计,被告人肖云芹通过银行卡收取传销款1153746元,付出传销款748400元。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肖云芹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8月24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肖云芹主动到站前治安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流水账目,自绘“国网”发展人员网络图,“国网”课堂宣传、培训资料等相关物证,经讯问,肖云芹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供认不讳。
    2、银行卡号、交易记录证明:肖云芹与传销上线人员资金往来情况。
    3、举报信、案件来源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7月10日,公安机关接到王海军举报,其在长春市宽城区凯悦世纪广场C座703室参加过培训,并向肖云芹交全家四人入门费共计15600元,没有任何收益。现人去楼空,国网就是个传销组织,宣讲的内容都是骗人的。站前派出所专案组已于2017年5月28日收网,当场抓获传销人员李某、何文武、赵家民、梁丽娟、梁立平、吴广令等人。2017年8月24日站前派出所联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凯悦广场C座704室传销组织骨干成员肖云芹、盛某、佟某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员及下线正在核查中。
    4、中国人际网2017年3月31工资表证明:截止至2017年3月31日肖云芹下线李某开设课堂,发展下线的情况。
    5、传销网络图证实:公安机关绘制的传销网络图,证明肖云芹在中国人际网内的层级情况。
    6、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肖云芹的个人基本信息,无前科劣迹。
    7、从肖云芹处扣押的2016年4月30月工资表证明: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肖云芹累计总点数13790点,4月发放奖金6414元。
    8、体系明细表证明:肖云芹课堂发展下线的情况。肖云芹2016年5月发展下线161名,6月发展下线157人、7月发展下线114人,5-7月共计发展下线432人。
    9、授课材料证明:证明中国人际网培训资料、入会级别、传销模式及利益分配情况。
    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从肖云芹处扣押肖云芹发展成员工资账目一本、银行卡交易明细一本、肖云芹自绘的传销结构网络图一张。
    11、传销人员名单证明:佟某自书的直接发展下线人员名单,共计21人;盛某自书的直接发展下线人员名单,共计60人。
    12、传销网络图证明:该网络图显示肖云芹发展下线581人。
    13、照片证明:肖云芹对其提供的传销网络图、账目、工资表、银行流水的指认情况。
    14、长春樱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肖云芹通过银行卡收取传销款1153746元,付出传销款7484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崔某证言:2015年5月份与肖云芹签订一份租房合同,将凯悦世纪广场C座703室的房屋租给肖云芹使用一年,每季度房租3300元。
    2、证人盛某证言:我于2016年2月经肖云芹介绍加入“国网”GK卡组织,她说这个组织每个人发一张GK卡,肖云芹的上线是王立生,我又发展了佟某、李某、杨春波、盛建辉、王海生和穆亚惠。盛建辉和穆亚惠没有发展下线,其他人都发展下线了,具体数字不清楚,他们发展的人员都报到李某那里,佟某发展了张某,张某发展了付厚田,但都记在我的下线了,李某发展的最多,她还在凯悦世纪广场B座1020室开设课堂。付厚田发展大约600多人,是李某出事了,付厚田对我说因为他在李某那报了630多单,大约230万元。我属于代理员级别,我最少发展了94人以上。平时就是学习,分享课堂,和杨春波一起买菜保证大家伙食。我于2016年2月开始学习,到5月份晋升代理员后就不在这个课堂了。钱都以现金的形式交给王立生了。我还交给李某6个人的入门费23400元,是张某发展的下线人员。我和李某是同一级别的,跟张某同一级别的还有佟某,我直推一个人是368元。我在组织里领过六次钱,其中三次为1万元左右,其他都是600元左右。我发展的下线中杨春波发展了10多人,李某发展的特别多,佟某发展张某,张某又发展了付厚田,付厚田发展四川、云南、福建等省份的人,穆亚惠和盛建辉没有发展下线,其他人发展至少650人以上,都是我的下线。我直接交给王立生23400元,其他人的钱是付厚田和李某交易的,具体情况不知道。2016年7月同我一起晋升代理员的还有李某、邸桂香、仇春荣、韩小平、徐丽珍、徐丽坤、王淑范、赵秀梅。我没有开过课堂,就是负责复印讲课材料,分发给新学员,处理课堂杂事。
    3、证人佟某证言:2015年12月份,我通过盛某介绍加入“国网”组织,盛某说加入这个组织后每人发一张GK卡,卡里有钱能够进行消费,我相信了就开始发展下线。肖云芹是盛某的上线,王立生是肖云芹的上线,我加入“国网”后发展不到30人,张某下边好像100多人。付厚田是张某的下线,付厚田发展了多少人我不清楚。平时在课堂就是学习和分享。我在王立生的课堂从2015年12月到2016年6、7月,我发展下线的入门费有的交给盛某了,有的直接给肖云芹了。后来盛某被李某撬走,下边人的钱就交给李某了。张某是我的下线,我发展一个人入门费是3900元,直推一个人是368元。我没有领过工资,我的上级代理商是洪商。还供述,我加入“国网”GK发展了约20人,张某发展了100多人,我是第三级别“培训员”,我的下线总数应该有100多人。我上课的教材是盛某给我的,张某是我直接发展的下线,我在这个组织中领过四次工资,一共3798元。我在“国网”时代理商是洪商、张洪秀。张某、曲相军又发展多少下线我不知道,我在盛某的课堂就是分享课堂,讲个人加入传销组织体会等。我只知道直推奖,其他的不清楚。
    4、证人张某证言:我于2016年4月以佟某介绍加入“国网”GK卡组织,她说加入这个组织后每人发一张GK卡,卡里面有钱能进行消费,这个组织是国家的工程,能够帮助我们筑起中国经济长城。佟某还说GK卡是经过工商总局注册的,注册号是004号,可以作为原始股卡,有效期210年,可以指定继承、法定继承,可以当身份证,出国免签证。买东西可以直接刷卡、分红也直接打到卡里;还可以当工商执照使用;凭此卡可以与外国人谈生意;坐火车飞机半价;全球156个国家的景点免票;国家安全部、维和部队、特警拿这种GK卡开支。交3900元和自己的身份证就可以加入这个组织,我把钱交给肖云芹了,都是现金。肖云芹主管这个课堂,所以我们的入门费都交给她。我参加这个“国网”GK卡组织平时就是听课、学习,我发展了129人,现在是培训员级别。因为代理人需要考试,一直没让我去参加考试。李某想挖我到四川发展,我不同意她就不让我参加考试。与我同一级别的还有佟某、李春国,其他的就不知道了。凯悦世纪广场C座703室的课堂是肖云芹组织管理的,她负责讲课。凯悦世纪广场B座1020室课堂是李某管理和组织的。盛某是代理员级别,我发展的下线入门费钱都交给肖云芹了,上交给李某309100元,我这个数据是79单,都是我发展的下线人员,是四川、内蒙、辽宁的。我给李某的钱有的是现金,有的是微信转账的,也有用农业银行卡转账的,GK卡组织给我一套化妆品,我得到368元的直推钱,我在这个组织领到三次工资,总共有4000多元。佟某的上线是盛某,盛某的上线是肖云芹,肖云芹的上线是王立生。我的下线是李春国、彭林花、还有我女儿张艳达,我的下线总人数是129人。
    5、证人李某证言:我现在做中国人际网即国网,是代理员级别。中国人际网E级是会员级别,D级是推广员级别,C级是培训员级别,B级是代理员级别,A级是代理商级别。发展一个人为会员级别,五个人是推广员级别,十五个人是培训员级别,九十四个人是代理员级别,五百六十一人是代理商级别。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我共发展1379人。签单一个会员368元,签单五人的368元加上123元总计491元,培训员签单一个得736元,代理员签单一个得1031元,何文武、梁立娟、赵家民、王婷珍、王广义、官淑环、鲁凤莲、李健、梁丽平向我报单。公司的入门费是3900元,即为会员级别,还得上报个人的身份证信息。发展一个会员得368元。我在长春这个分公司就是管理这个课堂的责任人。每天都讲课,就是讲的一带一路的政策,还有“水下运作”的事情,三商妙法、世贸组织、WTO组织,世贸组织要求每个国家4、6分成,取缔中间环节,为立法直接送货,实现零关税。之后外国商品进来后,我们持GK卡可以四折消费,没有卡的正常消费,世贸组织要求每个国家三分之一人口参与这个GK卡,GK卡就是国库的意思。向我交3900元,我上交公司后就可以办GK卡。这个GK卡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注册号是004,可以作为原始股东卡,6万至60万、600万不封顶,而且GK卡,有效期为210年,可以指定继承法定继承,可以当身份证,出国免签证,还可以当信用卡、银行卡,买东西可以直接刷卡,分红直接进GK卡,也以当工商执照使用,可以凭此卡与外国人谈生意,做火车、飞机半价,全球156个国家景点免门票,有三种人拿这种GK卡开工资,分别为国家安全部、维和部队、特警。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共有1379人办理GK卡。说是代理商级GK卡今年6月下发,我们大约在7月份发放。GK发卡的机关为国家安全部。必须经过国网才能申请下来,个人是不能申请的。我办理了,但是还没有下来。现在由我讲课,还有小主持宋小红、何文武、梁立娟、王婷珍进行了个人加入组织分享。还证实:我收的1379人的办卡钱,在A楼1626房间都交给张洪秀了。我的上线是盛某,但是因为不服从管理,已经不在公司了。我的下线有赵家民、何文武、马强、梁立娟、王婷珍。我现在是代理员级别,到目前为止我获利2套化妆品,大概有4万元钱。我发展的赵家民,他在国网中是第四级,第四级最低得100多个下线。因为开始赵家民是我的下线,而且老太太王婷珍也是赵家民的下线,赵家民发展多少下线我不知道,王婷珍已经发展了100多人,所以赵家民只多不少。赵家民是上个月进入第四级别的考试,但没有考过去。他和梁丽平和梁立娟、何文武、王婷珍一起考的,这个月赵家民和吴广令一起去的。赵家民的下线有三级。还供述:我要向公安机关反映我把钱交给张洪秀了,交了4个月,交多少钱我没底子,但手机里有单子,从2月份到4月份,每单3900元,,我一单提300元,而且代理商开会告诉大家,填表后代理员级别有代理费,自己拉自己下边的,梁立娟、梁丽平、何文武、王婷珍这个月就开始有了。我下线代理员级别有邸贵香、韩阮平、徐丽坤、徐丽珍、郭富春、李凤芝,参加考试准备晋级的还有梁立娟、梁丽平、何文武、赵家民、王婷珍、鲁凤莲、吴广令、王广义、官淑环、李健。我下面有三个级别,分别是会员级别、推广员、培训员、上边是代理商级别。一个人是70个点,从2015年11月份至今,我一共赔训了1700多人。工资表是我把发展的情况汇总后向上级汇报,在我的课堂里,我的下线每发展一个新会员我都得300元。现在,何文武、赵家民、梁立娟、梁丽平、吴广令、王婷珍在我的课堂。又供述,赵家民发展的人数都已经超过了94人,考了两次试,没有通过代理员级别考试。工资表中累计点数是每个人发展下线的点数,计算方法是每个人乘以70,就是总点数,看点数就知道发展的人数。从开始到现在我经手多少钱记不清楚了。工资表上谁领谁签字,王婷珍工资表上她签字都是她领走的。有20多人是王婷珍签字领走的,这些人都是王婷珍发展的,或者他本人下线发展的。这个工资表中可以反映谁发展多少人。我所收上来的入门费都以现金方式交给张洪秀了。(传销宣传)材料是上级发的,王立生给的,就是上课用的教材。这些工资表是张洪秀给发的,用来发工资的。是我收集上报给张洪秀,张洪秀再上报给上级,上级做之后就发下来。李健是王婷珍的姑爷,也发展了好多人。鲁凤莲分享过课堂,王广义、曲洪艳、官淑环没有讲课,但有分享过课堂体会。赵家民分享过好几次课堂体会。工资表中的70点就是发展一个人为70个点,累计相加。工资表中谁发展的下线谁领钱。还供述:盛某发展的我,他是第四级别,代理员,盛某的上级是肖云芹,肖云芹是第四级代理员。王立生是第五级别,代理商。张某是佟某发展的,佟某是盛某发展的,他们是一个课堂的。张某是第三级别,培训员。我跟盛某在王立生的课堂学习,讲课的是王立生、肖云芹,他们负责管理组织。王立生的课堂地点在凯越大厦C座703室,王立生课堂达到第四级别的人员还有盛某、肖云芹、仇春荣,还有几个记不住了。我发展下线的入门费都交给王立生,后来交给肖云芹,最近上交给张洪秀。付厚国是张某发展的,他给我报51单,共183300元,打入我的农行卡里了。我把这钱交给王立生了,王立生把这个钱交给他的上级了,是谁不知道。盛某没有课堂,他走我的课堂,名单上报我这里。盛某在我的课堂报51单。付厚国在我的课堂上报了561单。现在长春邸贵香、徐丽坤、徐丽珍、李凤芝、孙中国、李志超开有课堂。李凤芝的课堂在太平大厦,徐丽珍在双华大厦,徐丽坤在凯越大厦1206,邸贵香在南站,李凯、孙中国他们是在榆树。这些人没有课堂钱,收到的入门费都交给我了,开设课堂后都交给了李凤芝还有张洪秀。付厚国发展的下线我不知道,是别人帮忙填写的。我是2015年10月开始加入国网组织的,李健参加一次晋升代理员考试。杨伶俐给我172800元,是48人的钱,每人3600元,每人入门费为3900元,他是付厚国发展的下线,付厚国可以直接扣除。王立生是我的上线,代理商级别,张洪秀也是代理员级别,是管理中国人际网传销的管理员,我收取的报名费交给张洪秀,我的下线官淑环、鲁凤莲系代理员级别,上线刘皓系代理商,其每月发放的工资表系王立生和张洪秀制作。我参加中国人际网后获利约4万元,中国人际网中的获利分配模式,截止到2017年5月底,共发展下线1882人。张某通过李某的课堂先后报过48单、79单,张某从每单中扣除300元提点钱,付厚国于2016年4月底找到李某,想通过李某的课堂报单,李某带领付厚国到沈阳见代理商刘皓。又供述:2017年3月31日,我一共发展下线1882人,通过银行卡和现金、微信等方式收取传销款,其中银行卡中收入传销款1648400元(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专门用于传销活动,其银行流水都是传销相关的款项),其从2010年起,每发展一个下线提点300元。其传销课堂中吴广令负责分享课程、报课、为传销人员做饭,王婷珍、赵家民、何文武、梁立娟、梁丽平都是其课堂中的代理员,负责排课,给传销人员讲课、分享。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肖云芹的供述:2015年我出去旅游,途中认识王立生,2015年6月份在宽城区凯悦世纪广场C座703室王立生的课堂加入国网非法传销组织,我的上线是王立生,我又发展了盛某、王友、王秋月、王秋实、刘希侠、肖文森、肖志全、吕飞、孙敏,其它记不住了。只有盛某发展了很多下线。分别是李某、佟某、张某、付厚田、李静东,其它也不记得了。盛某发展的下线人员,无论多少,都是我的下线人员。王友、王秋月、王秋实、刘希侠、吕飞、孙敏这些人都是我的亲戚,有的都不知道被我给报名。李某、佟某、张某、付厚田、李静东等人又发展了下线,具体人数不知道了,但都是我这条线上的成员。我本人的入门费还有其它新发展的人员入门费都交给了王立生了。2016年5月份晋升第四级别代理员的,跟我同一级别的还有李某、盛某、邸桂香、仇春荣、韩小平都是第四级别。我在王立生的课堂呆了一年的时间。我在王立生这个课堂从第一级做到最后的第四级别。王立生课堂的课本是他直接给我们的,由盛某复印后发给我们学习。我在国网传销里一共得了约有8-9万元。2016年5月份我接手王立生的课堂,自己开设课堂,课堂的地点在凯悦世纪广场C座703室,因为按组织规定,这个课堂有新的第四级别代理员后,原先这个课堂的代理员就要离开课堂,另外开设新的课堂。我开设课堂后又发展下线300多人。每个人都交3900元入门费。每人我提300元。有时我讲课,盛某是大小本,负责课堂讲课材料复印,分发给新成员学习,帮着处理课堂杂事;仇春荣负责管理,收上来入门费后交给我,给我报帐;杨春波负责买菜做饭,管理课堂;赵秀梅就是讲课、分享。大小本就是指晋升第四级别之前所负责的课堂工作,必须经过这个过程才能参加晋升考试。我的这个课堂盛某、仇春荣、杨春波、赵秀梅做过大小本工作,他们四个都是第四级别代理员。我开设课堂后所发展下线人员的入门费先交给我。我把5月份发展下线人员的入门费交给陈婷了,共计579600元,农行账号:×××,6月份的交给温国舒了,共计85600元,还有一次也是汇给温国舒,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两个账号都是王立生给我的,这两个月发展下线人员的入门费都汇入这两个银行卡号了,总共300多人的钱,每个人3900元,其中第三次按每人3600元汇的,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300元作为直推钱让我直接扣下自己用了。我开设课堂后,每人按300元直推钱算,我总共得9万元左右。我的上级是韩小红,她是代理商级别,也是王立生的上级。2016年6月5日李某给我转进347100元是新成员的入门费,这些钱我取出来交给温国舒了。因为盛某是我的下线,李某是盛某的下线,所以她报到我这里了,李某自己开设课堂后就不再往我这交钱了。我成为第四级代理商之后,对国网里人的关系和钱的去向问了很多问题,上级就不喜欢我,说我问题太多,不该问这些问题。我觉得上级有些地方做的不对,于是我就写了一封辞职信,交给王立生了,7月份王立生给各个代理员开会,宣布停止我的一切工作,但是我把7月份的会员费全交给王立生了,一共100多人的钱,王立生没给我写收据。从那时开始,我跟国网就没有任何联系了。今年夏天,盛某突然告诉我说李某被抓了,我说我以前是李某的上线,我应该负责,把这个事情跟公安局讲清楚,我就主动到站前派出所。我在凯悦广场C座703室的课堂转交给仇春荣负责,钥匙交给盛某。传销网络图是我提供的。庭审供述,2016年7月份主要是帮助统计人数,把收到的传销款全部上缴,没有获取奖金。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肖云芹对崔某的证言有异议,认为凯悦世纪广场C座703室的房子是王立生租的,其与王立生共同为该课堂负责人。其辩护人对(传销)体系明细表有异议,认为肖云芹于2016年7月已退出,该表中体现2016年7月发展下线114人不属于肖云芹发展的人数。辩护人对2016年4月30日的工资表有异议,认为该表中部分传销人员不是肖云芹发展的下线。
    综上,合议庭评议认为,肖云芹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租用崔某的房屋对参与传销人员进行培训、宣传,其作为课堂负责人,在2016年7月份,仍收取传销款,负责梳理统计新加入传销人员等工作,期间发展的下线,属于肖云芹发展下线的人数。对肖云芹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四款的规定,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肖云芹在传销过程中,绘制了完整的传销人员网络图,该网络图经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该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能够直接证明肖云芹发展下线人员情况,可以作为肖云芹发展下线人员的依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真实客观,本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云芹以中国人际网为推销载体,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云芹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骨干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属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云芹系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云芹的辩护人认为肖云芹认罪,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刑期】,第四十七条【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云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英烈
    人民陪审员  张国军
    人民陪审员  赵 耀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爽
责任编辑:樊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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