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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辨传销?东莞市公安局“以案说法”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7-07-04

 据东莞市公安局消息,近期,在该局统一部署下,东坑分局推进“飓风2017”专项打击行动,严厉打击四项犯罪活动。日前,东坑分局成功破获一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涉案金额约70多万元,带破案件36宗。

    据悉,在4月中旬,东坑分局发现在东莞市东坑镇有人在网络群上以玩“开鑫牧场”形式组织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在获得这一重要线索后,分局成立了专案组,抽调刑侦大队、情报中队等精干力量专案专办。经一个月的侦查,4月26日,专案组联系到葛某箐(女,40岁)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葛某箐到案后,专案组通过深入侦查,收集到上线犯罪嫌疑人陈某红的犯罪证据,同时查明该犯罪嫌疑人同样以组织、领导开展“鑫牧场”的游戏形式进行传销活动。5月16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案说法”:

    一、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具有以下两个基本要件:

    (1)组织要件:

    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2)计酬要件:

    包括两种形式。

    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二、传销表现形式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传销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具体包括:

    (1)“拉人头”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形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另外,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传销信息的,以及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也是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查处。

    三、传销的危害

    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

    传销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

    2. 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

    传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

    3. 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

    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4. 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

    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

    四、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案说防”

    对于传销活动的“新变种”,无论传销组织怎么“变脸”,只需要看三个特征:

    一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

    二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形成层级网络;

    三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奖金,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商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只要符合这三个特征,就肯定是传销。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

    1.要认清传销活动的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远离传销陷阱,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2.要掌握判断是不是传销的常识。遇事多看多问: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品是否货真价实;是否要求发展下线,是否要求形成层级关系;是否要求或变相要求缴纳“入门费”、“门槛费”,以获得加入资格等。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不要眼红高额回报,不要幻想“一夜暴富”,因为高收益常常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往往蕴藏着巨大的隐患。

    4.一旦发现非法集资、传销等经济犯罪线索要及时举报,共同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樊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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