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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人头充话费就能日赚6000元?济南男子涉嫌传销被罚150万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7-04-05

       不换卡,不换号,交10元,全国电话随便打;充话费能赚钱,发展下线更能赚大钱。2015年,济南市场上出现中国国通通讯网络电话经营活动,记者曾对位于北园大街与历黄路交界处的一家公司暗访过。在平阴县开展国通通讯业务的任某被市场监管局认定为传销活动后,罚款150万元。任某不服处罚,起诉到平阴县人民法院败诉,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发 代理国通通讯,涉嫌传销被罚150万

  2015年1月,记者曾对位于北园大街与历黄路交界处的一家代理中国国通通讯有限公司的公司暗访,工作人员介绍,交200元拉一人能提60元、交1000元拉一人能提300元、交5000元拉一人能提1500元。“业绩好的话,一天啥也不用干,就能挣6000元”。

  2015年3月,任某获取中国国通通讯有限公司的授权,负责受理平阴县的国通通讯公司多媒体电商方案、语音话务业务,经营模式为:用户分别交纳200元、1000 元、5000 元、10000元,成为相对应的文字版、语音版、视频版、商城版客户。其中语音版、视频版、商城版的客户可获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该经营模式的计酬模式非常吸引人:语音版和视频版客户端客户从其直接发展的人员交费中提取30%作为报酬;商城版客户端从其直接发展的人员交费中提取30%作为报酬,并仍可从其直接发展人员所发展的人员交纳费用中提取5%作为报酬。

  2015年6月15日,平阴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在对平阴县振兴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任某以“国通通讯”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吸引人员加入,认为任某的行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立案进行查处。截至任某被查处时,共发展会员125名。

  平阴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3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任某以国通通讯代理的名义在平阴县域内开展经营的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任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是否属传销? 8级“上下线”,并以下线业绩为上线报酬

  任某不服平阴市场监管局的处罚,起诉到平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任某败诉。任某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平阴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任某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传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截至案发,任某发展文字版客户端用户32人,语音版客户端用户81人,商城版客户端用户12人,并形成了层级达8级的上下线结构。任某的计酬模式实际构成了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金钱链”关系。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以上事实,任某的经营模式是其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该行为模式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构成传销行为。(反传销联合会  www.114fcx.com)

  是否为传销组织者? 名为公司代理人,实则组织传销活动

  任某认为,自己是国通公司众多代理商之一,角色类似于国通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可能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某获得中国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及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授权后,尽管在名义上作为以上公司的代理人,但在平阴,任某独立承担吸收客户的经营活动,其在平阴县辖区内开展的以“国通通讯”为名的传销活动中,实际承担宣传、管理、协调职责,并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其行为属于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任某实际为平阴县内以国通通讯名义实施的传销活动的组织策划主体。

  违法所得咋计算? 多层计酬,“金字塔”式利益分配

  任某认为,他代理的商城版客户端人员在交纳了10000元后,除了能够享受超出10000元价值的通讯服务,还能够和任某享有同样的权利、同样的地位。也就是说,商城版客户端不管是否发展“下线”,都与任某无任何关系。商城版客户和任某一样,都是上对公司、下对客户,相互独立,不应将文字版及商城版客户的经营额及违法所得计算在内。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文字版客户虽然没有发展下线客户的权利,但任某对其本人发展的文字版客户也享受30%的提成奖励和客户费用5%的提成,对其发展的语音版客户端再行发展的文字版客户端客户,任某亦提取5%的提成。对于任某发展的商城版客户端客户,需交纳10000元方能取得发展下线客户的资格,且任某从其直接交纳的10000元中提取35%的提成,获取利益。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对传销行为的界定,文字版、商城版客户均应认定为任某发展的下线客户。

  任某认为不应将文字版及商城版客户的经营额及违法所得计算在内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樊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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